商標全部駁回
全稱“商標駁回通知書”,指商標在指定使用商品/服務上全部駁回。換言之,如果自收到通知書15日內(nèi)放棄復審,該商標注冊申請失敗。
商標注冊申請中的“駁回”,是指國家商標局依法對所有商品或服務上申請注冊的商標整體做出的不予注冊的行為,并發(fā)給申請人《商標駁回通知書》。如申請人申請注冊的商標為某國的國旗所構(gòu)成的第30大類的方便食品上申請注冊;再如以“天府”文字為商標申請在第25大類的服裝、鞋、帽等商品上注冊,而他人在之前已經(jīng)在第25大類的服裝、鞋、帽上注冊了“天府”文字商標,則國家商標局將在所有這些商品上整體駁回這兩個商標。因為以國旗為商標注冊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的禁止性規(guī)定,而上述“天府”文字商標則與他人的在先權(quán)利發(fā)生沖突。駁回表明,申請人在所有商品或服務上沒有獲得注冊商標專用權(quán)。
全稱“商標部分駁回通知書”,指商標在指定使用商品/服務上部分與在先申請中、初步審定并公告、已注銷不滿1年、已注冊的商標近似,換言之商標注冊申請成功一半。
商標注冊申請中“部分駁回”,是指國家商標局依法對部分商品或服務上申請注冊的商標做出了不予注冊的行為,并發(fā)給申請人《商標部分駁回通知書》。在《商標部分駁回通知書》中,既包括應予駁回不予部分公告的內(nèi)容,又包括可以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內(nèi)容。申請人收到《商標部分駁回通知書》后,如同意商標局的部分駁回決定,則不必回復表示同意,國家商標局的商標注冊與管理自動化系統(tǒng)會在設定的商標駁回復審期限屆滿之后自動對準予初步審定的部分編排公告?;炷翑嚢铏C”及第34類似群組的“起重機、升降設備”等商品注冊“高爾”文字商標,但一年后收到國家商標局的《商標部分駁回通知書》,駁回在第34類似群組上“起重機、升降設備”的注冊申請,保留第33類似群組上“混凝土攪拌機”的申請。因為“起重機、升降設備”上的“高爾”文字商標他人剛好早一個月的時間在先申請。
無論是駁回還是部分駁回,國家商標局都會在駁回通知書上載明駁回的理由、使用的法條。所以我們收到駁回通知的時候一定要先了解駁回情況和原因,然后再想辦法處理,不要一接到駁回通知就覺得商標不能注冊了,很多時候只要按照正確方法的處理就可以很好的解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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